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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41号

梁梦鑫、范晓欣与范晓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梦鑫,范晓欣,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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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梁梦鑫。委托代理人刘夕,与原告关系。被告范晓欣(曾用名范立欣),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东街8号紫鑫苑7号楼1单元2201号。第三人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大街新市中路交口北行20米路西。负责人王立周。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梦鑫诉被告范晓欣、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梦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梦鑫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