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梁梦鑫。委托代理人刘夕,与原告关系。被告范晓欣(曾用名范立欣),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固东街8号紫鑫苑7号楼1单元2201号。第三人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大街新市中路交口北行20米路西。负责人王立周。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梦鑫诉被告范晓欣、石家庄市永佳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梦鑫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梦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梦鑫负担。
审判员 高 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崔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