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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54号

周治明与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治明;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54号原告周治明,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韩清明,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唐锐明,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0503号。负责人田师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锐,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昆明市大观路36号。负责人龚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远鑫,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侍向东,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治明诉被告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周治明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昆明逸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云南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周治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周 錞

审 判 员  饶 慧

人民陪审员  宋庆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显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