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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68号

张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东叶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