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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323号

郭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王某1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23号原告郭某,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彭超,平度蓼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魏同奎,平度知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王某2。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问,自2014年7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女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好,双方的矛盾仅仅因为这几年被告跑车,欠一些债务,引发一些矛盾。因此请求法院给予一定时间,让双方合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1自愿离婚。女孩王某2由原告郭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王某1每月可探望女孩王某2二次,原告郭某予以协助。节假日被告王某1可领回家中居住。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柳孔圣

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

审 判 员  张培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