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颜山芳,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建,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山芳诉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山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山芳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唐煜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