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08-1号
申请执行人:柯韩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伍万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柯韩飞与被执行人伍万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人伍万山未按该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柯韩飞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万山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柯韩飞车辆维修费35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伍万山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伍万山所有的银行存款3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