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15号起诉人,姚淑芬,女。起诉人诉请,判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承担诉费。经审查,姚淑芬认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2014-012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现姚淑芬坚持起诉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姚淑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霞
审 判 员 张德顺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