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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立字第0015号

姚淑芬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淑芬,诉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015号起诉人,姚淑芬,女。起诉人诉请,判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承担诉费。经审查,姚淑芬认为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编号为2014-012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违法,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现姚淑芬坚持起诉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东政复决字(2014)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起诉人之诉请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姚淑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霞

审 判 员  张德顺

代理

审判员  李玉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