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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5-1号

向两衡与向洪清、董义刚等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向两衡,居民。被执行人向洪清,居民。被执行人董义刚,又名董毅刚,居民。被执行人向建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向建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向建国的银行存款15000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