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向两衡,居民。被执行人向洪清,居民。被执行人董义刚,又名董毅刚,居民。被执行人向建国,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向建国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向建国的银行存款15000元至衡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丁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