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27号
申请执行人:孙箔逊,男,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孙泽昕,男,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孙箔逊与被执行人孙泽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孙泽昕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林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