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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927号

孙箔逊、孙泽昕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孙箔逊;孙泽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27号

申请执行人:孙箔逊,男,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孙泽昕,男,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孙箔逊与被执行人孙泽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孙泽昕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林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