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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执字第00024-4号

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蹇小涛、杜磊、封毅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蹇小涛,杜磊,封毅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执字第00024-4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安县城迎宾路中段天坤世纪豪城B区。机构代码74128440-x。法定代表人何云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吉利,女,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镇安县青铜关镇柏胜村二组,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蹇小涛,男,1974年6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鸣犊镇将军庙村东村**号,现住西安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石羊村五星公寓,农民。被执行人杜磊,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号,居民。被执行人封毅刚,男,198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砲里乡伯坊村北街***号,农民。身份证号610121198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蹇小涛、杜磊、封毅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镇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杜磊、蹇小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55000.00元,承担诉讼费4998.00元,被执行人封毅刚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蹇小涛、杜磊共赔偿申请执行人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5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利息,现在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镇安县城市公交有限公司应得的赔偿款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丹

审判员 刘仁华

审判员 陈怀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正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