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解洪臣,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金河
审 判 员 薛宝国
人民陪审员 徐登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