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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初字第4476号

刘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苏道金、解洪臣,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彭金河

审 判 员  薛宝国

人民陪审员  徐登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