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姚平娃。委托代理人张争勇,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恒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平娃与被告天水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云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平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姚平娃负担,退还原告姚平娃430元。
代理
审判员 陈昊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