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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87号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87号

原告:宋某某,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维宽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