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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378号

支某甲与支向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支某甲,支向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支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支某乙,男,汉族,退休干部,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支向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支某甲与支向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哲强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