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支某甲,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支某乙,男,汉族,退休干部,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支向卫,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支某甲与支向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哲强
审 判 员 许宏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甄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