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刘超。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桥医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与南海路交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诉被告天津开发区金桥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司 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