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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06号之一

徐平、四川阆中金桥建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6-18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平;四川阆中金桥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阆民初字第206号之一 原告徐平,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代理人罗兴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阆中金桥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与被告四川阆中金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尚需对账、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卢开军

审 判 员  赵卿宇

代理

审判员  唐正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