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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44号

张渭国与渭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张渭国,渭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644号原告张渭国,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辛云山,男,195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方,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庆,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渭国诉被告渭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渭国诉称,2006年10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先后签订过四次劳动合同。但被告违反法律及承诺,拒绝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向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即作出了(2014)053号裁决书,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

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2006年10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张渭国要求被告渭南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渭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张渭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 荣

审判员 孙兴盛

审判员 齐 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