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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0345号

历建光与被孟德福、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张庆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历建光,孟德福,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张庆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0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历建光,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福,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该村村民。

原审

被告: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10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兰淑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

被告:张庆成,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抚顺市东洲区。

上诉人历建光与被上诉人孟德福、原审被告抚顺世堃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世堃公司)、张庆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德福于2015年4月3日对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案件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历建光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撤回对抚顺市东洲区(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孟德福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同意原审原告孟德福撤回起诉。历建光因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孟德福的撤诉申请及上诉人历建光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历建光撤回上诉;

三、准许原审原告孟德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孟德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历建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迪

代理

审判员 韩 健

代理

审判员 秦 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