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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74号

吴志传与胡家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传,胡家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74号

申请执行人:吴志传,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胡家玉,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家玉父亲胡传有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朱马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学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石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