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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321号

刘某某与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大颖,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慧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