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321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大颖,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慧成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志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