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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81号

段翠华与杨超、徐建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翠华,杨超,徐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段翠华。被执行人杨超。被执行人徐建平。段翠华与杨超、徐建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翠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超、徐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期内,被执行人杨超、徐建平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超、徐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段翠华同意被执行人杨超向本院承诺从今年起,在每年春节前履行至少1万元至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