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
法定代表人:魏浩祚,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凯。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