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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562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