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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236号

申请人李广蕴与被执行人邸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蕴,邸长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236号申请人李广蕴。被执行人邸长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广蕴与被执行人邸长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邸长秋给付部分欠款,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