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众合东苑138幢2单元第3-4层302号房屋(房产证:**)及配套车位(房产证:20××45号)办理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及车位的原所有权人邹某、共有权人李某变更为所有权人李某(身份证号码:5301221982********)。无共有权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施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