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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94号

李某、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官渡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昆明市呈贡区众合东苑138幢2单元第3-4层302号房屋(房产证:**)及配套车位(房产证:20××45号)办理变更手续,将该房屋及车位的原所有权人邹某、共有权人李某变更为所有权人李某(身份证号码:5301221982********)。无共有权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施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