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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96号

周继永、杨尚峰与杨尚峰、朱前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继永,杨尚峰,朱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周继永。被告杨尚峰。被告朱前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继永诉被告杨尚峰、朱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继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永撤回对被告杨尚峰、朱前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继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雍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洁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