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周继永。被告杨尚峰。被告朱前军。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继永诉被告杨尚峰、朱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继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继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永撤回对被告杨尚峰、朱前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继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雍忌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 洁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