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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4号

林国勤与王守芹、林光书、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林国勤。被告王守芹。被告林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勤与被告王守芹、林光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林国勤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国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