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林国勤。被告王守芹。被告林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勤与被告王守芹、林光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林国勤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国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林国勤与王守芹、林光书、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林国勤。被告王守芹。被告林光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勤与被告王守芹、林光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国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林国勤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国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容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