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苏某某,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被告胡某某,男,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雯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