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香霖,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6号。法定代表人王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本琦,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姜玮,该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霖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 判 长 张亚茹
代理
审判员 姜林子
代理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