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873—1号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子川。被执行人何秋蓉。被执行人唐阔。被执行人海南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子川。申请执行人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子川、何秋蓉、唐阔、海南翔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唐阔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机场西路大天花园X幢XXX号(房产证号:海房字第X**号)、XXX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X**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 邢益伟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蔡燕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