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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49号

梁冬冬与深圳市新光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冬冬,深圳市新光显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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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梁冬冬。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光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霆申请执行人梁冬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光显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5)深中法劳终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新光显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25.03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