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46号
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学进,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卫生,男,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装修工人,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卫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卫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金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顾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