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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10号

刘大春、蔡玉平与张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大春;蔡玉平;张松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1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大春,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诉人(一审被告):蔡玉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松栋,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诉人刘大春、蔡玉平与被申诉人张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齐商四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大春、蔡玉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四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