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10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大春,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诉人(一审被告):蔡玉平,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松栋,男,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诉人刘大春、蔡玉平与被申诉人张松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齐商四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大春、蔡玉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2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60号民事抗诉书,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商四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璞
代理
审判员 张劲松
代理
审判员 贾向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