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诉被告任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充县某彩印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袁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