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