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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4号

惠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惠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代理

审判员  韩艳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彦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