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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

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策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汪晖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策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汪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原告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金昌路******。法定代表人韦廷玉,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华策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敦煌大厦12Cdiv>法定代表人顾延民。被告汪晖,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