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272号原告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金昌路******。法定代表人韦廷玉,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华策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敦煌大厦12Cdiv>法定代表人顾延民。被告汪晖,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