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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383-1号

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屈飞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屈飞,屈小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东门桥(中国银行张家界分行办公楼四楼)。负责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屈飞,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屈小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与被执行人屈飞、屈小江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屈飞、屈小江应该给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偿还垫付的团款及资金占用费848438.9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62元,本案执行费11011元,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屈飞、屈小江经本院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环球国际旅行社张家界分社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松标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