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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774号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20-09-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沈某,女,196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许某,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亲朋好友做工作,原告同意再给被告和好机会,原告沈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某民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刘加防

审 判 员  汪龙飚

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童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