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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100号

凌某与张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凌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凌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永来

审 判 员  曹 玲

代理

审判员  李栓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