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凌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凌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凌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歙民一初字第01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永来
审 判 员 曹 玲
代理
审判员 李栓友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