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兆义。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保。再审申请人李兆义因与被申请人李宗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兆义申请再审称:㈠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虽然2008年李宗保给李兆义加工的家具就已经出现问题,李兆义也要求李宗保到住处进行了处理,但是对于什么原因导致的开胶李兆义并不清楚。直至2011年1月,李兆义将壁柜拆掉,发现板上刷的胶很光亮,大部分没有粘合上,刷胶多的地方粘合得很结实。至此李兆义才知道不是其他原因导致开胶,而是因为李宗保没有资质,其工艺不精才导致开胶,并且该工程中有其他人所做的至今没有开胶。于是李兆义立即联系李宗保要求其到现场检查并予以维修,在其拒绝后,李兆义于2011年5月到龙口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对于此事实申请法院予以调取。现在李兆义家中还有当时李宗保制作的部分家具,只要到现场查看便能知道事情的原委。同时该侵权行为是持续性的,从2008年至今质量问题越来越严重,不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从2012年10月9日一审立案到2013年3月,在未经过任何程序的情况下,以被告主体错误要求李兆义撤诉,李兆义撤诉后又于2013年3月提起诉讼。一审两次庭审都是
书记员进行的,
审判长并未在场。在二审庭审中李兆义提出该问题,李宗保的代理人却说一审
审判长来了又走了。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李兆义的合法权利,应该予以发回重审。另外,一、二审中,李兆义都提出申请要求法官到现场查看李宗保制作的书柜、橱柜等家具,以便查清本案事实,但申请未获批准。本案再审中,李兆义再次申请法官到现场查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第㈦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
一、二审和再审费用由李宗保承担。
本院认为,李兆义提供的考勤表、收款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李宗保于2007年4月为其加工了壁柜、橱柜、书柜等家具,在加工家具过程中,李宗保为完成加工工作所使用的木材、胶等材料系由李兆义提供。李兆义主张李宗保加工的家具出现开胶的情形是由于李宗保的工艺不佳导致的,对此李宗保不予认可。李兆义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家具开胶的具体原因,以及家具开胶与李宗保的工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由此认为并不能排除胶本身的原因导致家具开胶并无不妥。且李兆义称2008年就已发现家具开胶,并找李宗保维修过,李宗保对此不予认可,李兆义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一、二审认为李兆义自2008年发现家具出现问题至2013年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一、二审驳回李兆义要求李宗保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李兆义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依法告知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李兆义参加了庭审,在法庭询问时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在开庭笔录上签字。李兆义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兆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第㈦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兆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武 静
审判员 孙积波
审判员 任美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