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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巡初字第16号

王宏兵诉被告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9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宏兵,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巡初字第16号原告王宏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宝力德,男。被告王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兵与被告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宏兵,原告王宏兵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宏兵承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