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巡初字第16号原告王宏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宝力德,男。被告王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兵与被告王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海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宏兵,原告王宏兵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宏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宏兵承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乔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