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朱世明。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世明与被执行人XX、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