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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48号

朱世明与XX、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世明,XX,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朱世明。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世明与被执行人XX、青岛德升灯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民初字第3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学成

审判员  李尚爱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