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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688号

卢政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688号罪犯卢政,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卢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4月8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报送本院减刑审理期间违反监规受记过处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卢政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卢政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