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688号罪犯卢政,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现于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卢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6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2015年4月8日,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报送本院减刑审理期间违反监规受记过处分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罪犯卢政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撤销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本院决定如下:准予执行机关撤回对罪犯卢政减刑建议。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