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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法执字第231号

昆明联屹诚经贸有限公司、郑春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联屹诚经贸有限公司;郑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中法执字第231号

申请人:昆明联屹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昆明市福海乡办事处南方公园16幢4层406号。委托代理人田阳,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农琳,云南泓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郑春云,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生,云南省泸西县人,原住泸西县,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联屹诚经贸有限公司诉郑春云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6日,昆明联屹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9.07972万元及2011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春云因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郑春云的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等待变现处理,且被执行人郑春云涉及多个案件执行,须综合一并进行处理,故现阶段暂无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红中法执字第23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黑坡

审判员 :赵丽娟

审判员 :朱向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