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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2号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