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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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州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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