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0100245859。负责人司徒沃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娟,女,汉族,身份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22室,身份证号码:×××0047。被告梁定坤,男,汉族,身份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22室,身份证号码:×××3116。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丽娟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丽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权证号码:01××59)的房产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9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玲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