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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娟、梁定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丽娟,梁定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4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0100245859。负责人司徒沃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娟,女,汉族,身份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22室,身份证号码:×××0047。被告梁定坤,男,汉族,身份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122室,身份证号码:×××3116。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丽娟名下的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丽娟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权证号码:01××59)的房产一套,查封金额以人民币9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黄小玲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