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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764号

胡盼盼与杨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盼盼,杨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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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764号��告胡盼盼,男,汉族,住盐山县。被告杨辰,男,汉族,住盐山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盼盼诉被告杨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盼盼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盼盼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盼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胡盼盼负担。

审判员  朱新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 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