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963号
原告:陈有顺,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道昌,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顺与被告欧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陈有顺。
审 判 长 朱绍清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