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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963号

原告陈有顺与被告欧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有顺,欧道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963号

原告:陈有顺,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欧道昌,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有顺与被告欧道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有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陈有顺。

审 判 长  朱绍清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张 彤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