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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91号

珠海圣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珠海圣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91号 原告珠海圣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昌平路**润江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义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迪山,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超,住址浙江省余姚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阁林网苑室/div> 法定代表人王雪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澎,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圣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敏通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迪山、毛灵超,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货款377857.39元,截至2014年10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75083.3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拖欠期间利息72081.7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1、原告主张的375083.39元系开票价格;2、原告完全按照合同要求定制货物,品质没有问题,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3、本案使用方所使用的货物是否全部为原告提供有待考察,原告并未否认可能会出现质量问题,但出现质量问题的金额不可能超过被告所欠的货款,被告不能因为使用方拖欠货款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原告的货款;4、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供货完毕;5、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计算。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该问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款项不能支付;2、原告所述377857.39元须扣除由原告承担的现场更换铜芯和支架的费用2700元;3、由于产品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方至今未按约付款,该笔交易被告已产生严重亏损,在问题没解决前无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原告应承担剩余货款不能支付的全部责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补充答辩称:1、原告多次派员赴使用方解决问题,说明原告对质量问题是明知的;2、原告货物的主要质量问题为阀体严重生锈腐蚀、闭合的胶圈开裂,造成被告巨大的经济及声誉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原告(供应单位)和被告(需求单位)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备注等如下: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CVR-101系列,规格分别为DN200、DN150、DN125、DN100、DN80、DN70、DN50,备注均为24V电压比例调节;电动二通阀,规格DN20,无备注;静态平衡阀,规格分别为DN200、DN150、DN125、DN100、DN80、DN70、DN50、DN32,备注均为CVF-301系列,总价款优惠到1204110元,以上价格不含税,如需开票需另加税点。付款方式为:首付20%,发货前付至货款的80%,剩余20%待所有货物发齐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运费由买方承担,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供方负责质保贰年,随货附出厂质检测报告、质监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供方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配件、备品、工具等供应办法为:按供货方出厂标准。包装标准、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一份由原告向青岛长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基公司)出具的函件(落款日期为2011年1月21日)主要内容为:“我司产品经销商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青岛国际博览中心项目暖通空调水系统供应一批电动阀门。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按常规标准供货,其中的风机盘管专用的电动二通阀阀芯材质与贵司要求材质不同,由此给贵司带来的困扰表示深深的歉意!该批阀门总价款为33640元。在此特向贵司说明我司供应的全营牌(trywin牌)SZV系列电动二通阀生产工艺……阀芯采用加芯合成橡胶……若采用全不锈钢制作,则不易密封,容易产生内漏现象……另外关于不锈铁的说明:一般是指日本的SUS430,国内为ICR17,主要化学成分为铁素体不锈钢……由于我们的工作疏忽,没有注意到合同条款中‘阀芯采用316不锈钢’的要求,仍按上述生产工艺生产,以至于所供产品与贵司要求材质不符……” 被告提交的《设备到货验收单》显示,被告向长基公司供货的设备名称及规格型号为:动态平衡电动调节阀、电动两通阀、静态平衡网。合同编号:HZ-1026-WZB。外观:按合同要求。材质、用料:按合同要求。做工:良好。配置:按合同技术要求。问题说明:DN20电动两通阀,阀芯不是不锈钢材质;静态平衡阀无铭牌、无预设定流量的数字。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静态平衡阀带名牌的数字刻度牌(存放在办公室)已与阀一同来货。该牌需要调试完成再装上。该验收单底部文字为:依据生产单位对电动两通阀的说明,其阀芯生产单位采用的常规做法,ICR17是铁素体不锈钢内核外衬橡胶,与我方招标技术要求316略有不同,建议罚款10%,即罚款3364元。 被告提交的其向长基公司发出的《关于申请付款的函》主要内容为“……现供完货已一年11个月,贵司工程也已调试完毕…恳请贵司按合同尽快支付我司货款。” 2014年9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一份《对账单》,后向被告发出一份《催款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关于催款函的回复》。 2014年12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定被告尚欠原告的含税货款为375083.39元。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同意庭外和解,和解期限十天。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对账单、邮单、《催款函》、《关于催款函的回复》、《设备到货验收单》、原告发给长基公司的函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 被告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基于现有证据分析,被告与长基公司在履行HZ-1026-WZB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产品问题为:被告向长基公司供应的电动两通阀D20为常规标准,阀芯材质与长基公司“阀芯采用316不锈钢”的要求不同。虽向长基公司说明制作工艺的函件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但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仅约定电动二通阀的规格为DN20,并未在备注栏约定具体的材质要求,且双方关于质量、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的约定亦为:供方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检验和试验。故本案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向其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原告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被告支付价款,被告主张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款项或赔偿损失,应当提起反诉,被告关于在所欠货款中扣除2700元现场更换铜芯和支架费用的意见亦同此理。综上,被告关于使用方因质量问题未向其支付货款,故其无法向原告支付货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含税货款375083.39元。 关于货款利息。《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所有货物发齐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故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应为原告供货完毕日期2010年11月29日后10个工作日,即2010年12月14日。原告主张利息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照准,但利息总额不应超过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72081.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圣昌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含税货款375083.3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货款375083.39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72081.7元为限)。 如被告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4003.5元,由被告深圳市帝瑞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卓灵(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