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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20号

杨佳与史永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6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佳,史永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杨佳,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永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诉被告史永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