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20号原告杨佳,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立忠,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永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佳诉被告史永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佳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